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规定

2019.09.07 4215

沪交教〔201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学院的具体规则,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考试,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考试纪律要求

第五条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国家级考试须持准考证上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

第七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律等要求,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将不发放试卷。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具有存储、编程、查询、通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携带者应在开考前关闭电子设备电源,交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课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在开考前,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课桌、抽屉及考位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且不得相互借阅。

第十二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理外,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十四条 考生在拿到试卷后,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如去洗手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返回考场时间等情况记录在《上海交通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第十六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前,考生完成考试时,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留在座位上等候,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则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发现试卷缺失时,监考人员应告知缺失试卷者“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在监考人员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考务或巡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或使用具有存储、编程或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五)携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接收等通讯功能或网络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如有考试违纪行为,应停止考试并退出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结束后视情节报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考试作弊行为,应停止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应保留考生的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作弊”字样,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在考试结束后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监考人员或课程教师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由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填写违规情况,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由监考人员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违规资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四条 有第十八条、十九条所列行为、需要给予有效制止或者核对事实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报送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规材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自考试结束后(或发现违规事实后)2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