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保健管理细则

2015.12.03 3040

沪交内(后)[200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健康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高等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专项医疗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条例》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包括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或非在职港、澳、台学生。不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中医药大学学生、其他学校委培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的时间期限: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或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大学生医疗保障。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常设机构为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学生医保办),分别设于闵行校区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七宝校区卫生所。

第二章 体 检

第六条 体检分为新生入学体检、专业录取体检、毕业体检及就业体检。新生入学体检、专业录取及毕业体检是常规健康体检。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后,应建立体检健康档案。专业录取体检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面试时体检,入学后视情况复检。就业体检是学生就业时,根据本人及用人单位需求所设。

第七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三周内;专业录取体检为本科二年级第二学期;本科毕业体检时间为四年级第二学期。各项常规体检时间由校医院安排,就业体检时间由学生与校医院自行商定。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所涉及的与录取、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康情况,校医院必须如实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得拖延、漏报、瞞报。

第九条 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校医院应当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复核,经学校定点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科学生在六周内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将疾病诊断及处理建议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由教务部门根据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予以备案。硕士生面试或入学复检及博士生入学体检结果及复查结论,提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入学三月内为有效复查期限。此期限内发现学生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严重的疾病,校医院将疾病诊断及处理建议向教务处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由教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科生二年级专业录取体检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专业限制告知书》、《就业可能限制告知书》的形式,提出指导性建议。告知书一式二份,交本人及教务处。《专业限制告知书》亦为学校调整专业或转校学习的健康状况依据。

第十二条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体检后,学生健康体检表交各院系教务部门,按规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就业体检表,根据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要求,体检后给予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校医院应当建立在校学生个人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个人医疗账户等内容。

第三章 就 诊

第十四条 校园卡是学生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凭证,医疗就诊有效身份实行年检制,年检后生效。校园卡不得转借或冒用,违规者按有关校规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校园卡遗失,应先行到校医院报失,避免他人冒用个人医疗账户。学生应及时到学校信息部门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并补办新的校园卡。学生发现校园卡损坏,应及时到学校信息部门补办新的校园卡。办理新的校园卡后,原校园卡作废。校园卡遗失期间,凭教务部门或所在院系证明,一次性挂号就诊。

第十五条 学生就诊实行定点医疗,普通门诊应先到校医院就诊。学校校医院就诊点是:徐汇校区门诊部、闵行校区校医院,卢湾校区门诊部、七宝校区卫生所等。校医院门诊部不能处理的诊治问题,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各校区定点转诊医院分别是:闵行校区,第五人民医院;徐汇校区,第六人民医院;七宝校区,闵行区中心医院;卢湾校区,瑞金医院;法华校区,中山医院。

未经转诊、自行去任何医院就诊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急诊或因节假日不能到校医院急诊者,可直接到上述定点医院或校区就近医院急诊(民办医院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病假应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不得强行索取或事后补假。学生病假不作他用,只作为疾病诊断及治疗建议。急诊只处理当日病假,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三日。

第十七条 门、急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为一至二周。就诊者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处方。对医疗服务或医疗质量有异议并产生纠纷者,可向校医院或学校其他部门投诉,但不得无理取闹,谩骂医生,扰乱医疗秩序。

第四章 疾病管理及因病休学、复学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此处疾病定义是指各类传染病以及因生理、病理、心理或精神障碍导致不能胜任学校学习或适应日常生活的疾病。

第十九条 对在校生疾病管理内容主要有对各类传染病的隔离、治疗;对慢性稳定状态疾病的随访;对个体因病完全或部分不能承受的体育活动、军事训练申请减免的疾病审核;对日常医疗活动中发现的具有潜在隐患的疾病,及时向本人所在院系告知;对因病休学、复学的疾病证明审核。

第二十条 对于入学前患有而高考体检或入学体检不能检出的各类疾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健康体检表,并向学校报告。根据学生提供的疾病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在日常生活及疾病管理中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医疗服务。学生隐瞒疾病情况导致的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损害,或疾病本身的加重与恶化,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因肢体残疾、生理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过于剧烈运动而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减少军事训练量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材料,由校医院审核、签署意见、盖章。

第二十二条  对非心理、精神障碍性疾病的保留学籍、休学、退学或病愈后的复学手续,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校医院或学校定点医院(外地学生为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三次就医的病史及同一类疾病的病假证明。

第二十三条 心理、精神障碍性疾病有行为能力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者,或本人因故不能申请者,可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书(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均属无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严重疾病,如急性重症传染病、急性伤害无法适应学校生活者、恶性肿瘤、急性心脏性疾病、急性或慢性肾脏病、严重精神障碍、重度抑郁、精神障碍中已发生过伤人、自伤、毁物、纵火、冲动肇事等重症疾病,可直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因病休学、复学申请时,先填写休学、复学审批表,由校医院主管医师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各类疾病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个人申请、就诊医院疾病康复诊断书、近期三月内的疾病就诊记录。精神障碍性疾病治愈或稳定者,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或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可以进行学习的诊断意见,并办理监护人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体育保健班或减少军事训练量的个人申请与疾病证明,一式二份,一份归入个人健康档案,一份提交教务处、学指委、研究生院归档。

因病休学及病愈复学的个人申请、审批表及医学证明一式三份,一份归入个人健康档案,其余交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所在院(系)。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因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休学期限每次为一学年;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期限每次为半学年。本科生、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复学时,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通知来校医院复查,复查结果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五章 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医疗保障基金系国家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专用款项,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下,杜绝浪费,合理使用,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我校学生医疗保障范围,依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卫生局、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校医院所有项目及药品均属医保范围;校外定点医院医疗费票据上指明的“公费医疗费报销范围”均属医保范围。

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第三十条 学生信息登记管理。每年9月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技术学院(下称培养单位)将生源信息递交学生医保办,由学生医保办负责汇总后报上级有关部门集中登记。集中登记后,如发生学生转入的,培养单位应在30日内至学生医保办办理零星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转校、复学等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发生学生转出的,培养单位应在30日内至学生医保办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应提供相关转校、休学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如发生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培养单位应在30日内向学生医保办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应提供相关的退学、开除学籍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上述信息变更由学生医保办定期至区医保中心办理。

集中注销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930日前根据市教委提供的毕业生人员信息完成。

第三十一条 普通门急诊管理。校内门诊医疗费用,学校支付90%;转诊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回校后须凭校园卡、转诊单(急诊例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经学生医保办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销80%,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三十二条 急诊在非定点医院的,需复诊或继续治疗者,应回校办理转诊手续;寒暑假期间,家住在市区者,非急诊者回校就诊(可就近到闵行、徐汇、卢湾、七宝校区就诊);家住郊区或外地的学生,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发生急性病者,可在居住地附近的一所乡(区)级以上医院门诊,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校后凭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审核报销费用,报销流程同普通门急诊管理。中医诊疗费、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均不在急诊报销范围;慢性病(包括曾经患有某种疾病、而目前痊愈或稳定者,先天性疾病目前能胜任学习、并经医院证明无需治疗者,因意外伤残康复后能生活自理者)规定在学校定点医院诊治。

第三十三条 门诊大病。指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沁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凭医院开出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盖章、学生医保办盖章,然后交诊疗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住院管理。指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管理。凭医院开出的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开具住院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盖章、学生医保办盖章,然后交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每次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不包括自费项目)。

第三十五条 因病情需要,需到本市非定点医院就诊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盖章,凭医院开出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或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交学生医保办批准并开具门诊大病或住院结算凭证,可到非定点医院诊疗。医疗费用结算同门诊大病或住院管理。家住郊区或外地的学生,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急诊入院,患门诊大病或者需住院治疗者,可在居住地附近的一所乡(区)级以上医院门诊,费用由本人垫付,按照学校正常学制开学或回校后1个月内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病历及病史资料复印件、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至学生医保办审核,由医保办每月末集中至区医保中心办理申请零星报销手续。经区医保中心确认并将报销金额划拨至学校帐户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三十六条 因病休学者,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就医应于所在地一所医保医院治疗导致休学的疾病。其他原因休学者,包括因私或因公出境等休学者,休学期间不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建议因病休学者,在办妥休学手续后,到学生医保办了解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休学结束复学后,携带就诊医院病史、相关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复学通知书,到学生医保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医保办每月末集中至区医保中心办理申请零星报销手续;经区医保中心确认并将报销金额划拨至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留级、休学或其它原因延长学制者,按学籍注册可继续享受大学生专项医疗保障。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医疗帮困基金,常设机构设于学指委下属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发生医疗困难的学生可按期向院系申报,超过一定数额后,经校医院审核,由学生事务中心终审后用医疗帮困基金协助解决。学校鼓励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医疗保险,以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771日起施行,由校医院及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